关于调整牵引车报废标准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1-01-04 点击数量: 作者:胡艳丽 来源:

德阳市工商联胡艳丽反映,2012年12月,原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出台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但《规定》中对牵引车的报废条件设置不够合理,未充分考虑牵引车辆使用率不高、折旧率过高等特殊性,按照目前使用年限强制报废,极大地增加了运输企业的运营成本。

据了解,国内大件运输企业使用的牵引车头多为大件运输而设计原装进口的奔驰系列,具有性能优越、单值高的特点,根据性能差异,其单台价值一般在200万至500万元之间。按照《规定》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牵引车行驶里程达70万千米,可引导报废,按牵引车最低200万价值计算,在可引导报废的条件下,车辆每公里折旧为2.8元。但按《规定》第五条第八款以使用年限规定报废周期,则牵引车使用满15年,就需强制报废。但由于该牵引车头主要用于大件装备运输,日常使用频率不高,行驶里程较短,导致车辆折旧成本过高。以德阳市为例,市内多家大件运输公司的牵引车头每年行驶里程一般为2000公里左右。以15年计算其行驶里程仅在3万公里左右就得强制报废,则牵引车辆每公里折旧高达66元,两者相比每公里折旧费用相差20多倍,极大的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也造成了社会资源极大浪费。而同类牵引车辆在德国属于大型专项作业车辆类别,经检验合格,使用年限通常可达到几十年。

建议:在保障交通道路安全前提下,充分考虑牵引车辆使用特点,将使用年限作为牵引车强制报废的参考标准,根据其实际行驶里程数作为判断是否需要强制报废的主要依据。同时对车辆实际运行状况、使用年限、尾气排放是否达标等进行综合考量,允许行驶里程较短、经检测车况较好的车辆继续使用,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