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天然水域”范围的建议
德阳市政协特邀信息员、市公安局环境执法大队副队长夏志反映,当前《渔业法》和《刑法》并未对禁渔区域和禁渔期予以具体明确。为贯彻落实《渔业法》相关规定,我省于2016年新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二十六条对禁渔区、禁渔期作出了补充规定:“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但《办法》仅将禁渔期适用范围明确为“天然水域”,未对禁渔区域做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认识偏差,造成执法部门对禁渔期内违禁捕捞水产品的案件查处打击标准不一,执法效力和依法行政受到一定质疑。
对于禁渔期适用的“天然水域”认定。狭义观点认为“天然水域”是仅指自然形成的一定范围水域,是非人工的,如:堰塞湖和自然河流。而广义观点则认为“天然水域”是指自然水流流经地域,既包括自然湖泊、河流,也包括人工河道、水库、池塘、沟渠,只要水资源来自于自然水体。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天然水域”是指无特定部门和人员管理、水体资源系全民所有,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范围的所有水域。
建议进一步明确“天然水域”所包含内容以及禁渔区、禁渔期的具体适用范围,为依法行政和打击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