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乡低保管理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6-03-14 点击数量: 作者:邓海 来源:

 

上世纪末,国家为解决城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在全国范围实施了低保这一基本惠民政策,针对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低的生活成本,低保政策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低保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逐渐显现,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际操作中的错误做法与政策制定时的初衷背离的矛盾“优亲厚友”、“弄虚作假,骗保套保”、“轮流吃保”等问题不断出现,有的乡镇、村社甚至将低保做为化解社会矛盾的兜低政策,在社会中产生了不良影响;二是低保金使用范围的局限性与个体特殊需要之间的矛盾按当前政策,低标准、分散式的低保金发放模式,只能解决低保户的温饱问题,不能对大病医疗等特殊困难进行集中式的救助。三是现行的低保金标准与快速增长的生活成本之间的矛盾按照四川目前执行城市困难居民370元/月,农村困难居民190元/月的低保标准,只能解决他们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面临就医、学习、家庭变故等特殊情况,根本无力承担。

为此,建议:

1.制定更为严格的审查评定制度。民政部门要与公安、房管、银行等相关部门以及村(社区)联动,凭借各自有利的管理平台,准确掌握好低保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防止不符合政策的人享受低保;建立有序的低保退出机制,坚持年疏理、季公示,动态管理,对生活条件得到改善,能够自食其力的,要坚决清退,集中力量帮助更需要救助的人。

2.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使用资金。考虑取消“洒花椒面”普惠制式的救助模式,取消低保名额分解制,加大对特别困难群体的资金救助力度,如大病救助等;根据致贫原因、贫苦程度,建立分种类分等级救助制度,做到个体差异化施保,增强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3.注重提高低保户自力更生的能力。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充分利用低保资金,采取帮助发展种养殖业、组织劳动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岗位等措施,全力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避免出现低保依赖症,从根本上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从而逐步减少低保群体。

4.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救助效果的监督评价。建立个体救助档案,形成从资金使用到救助结束的完整监督链,确保资金正确使用,避免被用做他途;通过救助效果评价,作为是否继续进行救助或是采取其他形式救助的依据,做到精准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