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协德阳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23-11-22 点击数量: 作者: 来源:

中共政协德阳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2023531中共政协德阳市委员会机关党组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政协德阳市委员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保证市委、市政协党组决策部署在市政协机关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其他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组是市委批准在市政协机关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协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组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对市政协机关工作实施领导。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确保党组活力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政协机关领导班子依

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

政协机关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第四条  机关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协党组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研究确定机关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性的事项,发挥好在政协机关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需提交市政协党组决定的事项,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机关年度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

(三)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四)机关党组管理干部的调整配备以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录(聘)用、培养、选拔任用、交流任职、考核奖惩等事项。

(五)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机关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七)保密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机关党组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机关党组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

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七条  机关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机关党组书记要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机关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机关党组要加强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机关党委履行对机关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机关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机关党组要加强对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年轻干部和女干部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群众,共同做好机关各项工作。

第九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机关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机关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机关党组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市政协党组的指示和决定,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机关党组向市委和市政协党组请示报告

工作制度。机关党组每年至少向市政协党组作1次工作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市政协党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机关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机关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机关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机关党组成员的监督。机关党组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机关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机关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

第十四条  以机关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机关党组成员代表机关党组的讲话或报告,事先应由机关党组集体讨论、传批审定或经机关党组书记批准。机关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机关党组审定或者经机关党组书记批准。

机关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机关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由相关委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再提交机关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机关党组会议召开前,机关相关委室应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并于会前由分管的机关党组成员审核把关,机关党组书记根据机关相关委室上报的材料确定会议日期和议题,由办公室政工人事科提前通知机关党组成员,并分发会议材料。涉密事项的材料在会上分发,会后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会议要有半数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出席。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机关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在会前用书面形式表达,不是机关党组成员的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视情列席机关党组会议。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机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对重大突发事情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机关党组会议的,机关党组书记或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机关党组会议报告。

机关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扩大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会议决定事项或作出决策,应先进行充分讨论。机关党组成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赞成者超过应到会机关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机关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结果。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表决结果由会议召集人当场宣布。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

机关党组会议由办公室政工人事科记录。记录人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机关党组会议决定或通过重要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机关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机关党组报告。对某项决定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应由机关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要认真落实理论学习制度

(一)机关党组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安排1次,由机关党委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吸收机关全体党员参加。

(二)机关党组书记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学习情况。机关党委书记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三)机关党组理论学习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集体研讨等形式进行。要坚持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统筹安排会议与个人自学、专题调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机关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按照市委有关要求,由宣传科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要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机关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市委确定的主题,围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遵纪守法情况、改进工作作风等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列席会议人员由机关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民主生活会方案会前15天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二)会议召开之前,应广泛征求机关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分工分层级开展谈心交心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机关党组成员反馈或在机关党组会议上通报。机关党组成员要认真准备,会前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机关党组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应提交书面发言,在会上代为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评语意见转告缺席人。

(四)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五)会后15天内按要求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六)机关党组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采用适当方式向机关干部职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组要将机关党的建设作为党组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议事日程,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研究机关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和不是机关党组成员的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列席机关党组民主生活会及相关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组成员要积极参加机关党组织活动,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支持机关党委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担任党内职务的领导干部,认真执行机关党委的决议,切实做好机关党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机关党组是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实行一岗双责。机关党组书记对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总责,领导、部署、组织抓好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关党组成员对分管领域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领导责任,每半年至少向党组书记汇报1次本人履行一岗双责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机关党组每年应至少组织3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市纪委和市政协党组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每年至少2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认真妥善处理。

机关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每年组织开展1次廉政谈话,由机关党组书记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对机关全体人员进行廉政谈话,机关党组成员分别对分管领域人员进行廉政谈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机关党组书记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协党组报告履职情况。机关党组及其成员每年应自觉接受市委组织开展的履职考核。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机关党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

究有关机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市政协党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机关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协党组精神及机关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协党组精神及机关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