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状况纳入车辆年检

发布时间: 2024-11-11 点击数量: 作者: 来源:广汉市政协

广汉市政协主席  何敏

2022年底,全国33个城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10万辆。其中上海、深圳、北京、广州、杭州5个城市超过50万辆长沙、西安、武汉、苏州、重庆等13个城市超过20万辆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620万辆,占汽车总量的4.9%;2023年上半年,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312.8万辆,占汽车新注册登记量的26.6%。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更新和消费者认可度提高未来城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仍会出现较大的增长。

然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仍然处在不断提升当中。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其动力蓄电池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越大针对这一隐患,现建议如下:

一、加快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检测技术标准》。建议:工信部组织生产企业、行业专家、科学院士、科研院所等深入调研、科学研究、综合论证,针对不同电池类型、规格型号、产品质量等出台细分可量化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检测技术标准》,用以指导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譬如:明确动力蓄电池余能剩余、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酸蚀、隔膜、密封圈磨损等在何种程度算作合格或报废。

二、配套制定行业管理措施,提前预防动力蓄电池使用寿命过早衰竭或安全隐患的发生。建议:一是车辆管理所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报废技术标准》,配备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对车辆年限超过六年的新能源车辆检测时,增加设置动力蓄电池状况检测项,并将检测情况录入公安信息系统(动力蓄电池编码溯源信息系统)。合格的出具技术报告;达到报废标准的不予通过年审。二是参照前款要求,交警车辆例行检查时,针对使用年限超6年的新能源车辆,增加动力蓄电池安全状况检查。

三、通过立法强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状况检测结果的运用。建议:一是立法明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状况检测结果为报废时,动力蓄电池所有权人要及时按照《新能源汽车用户手册》中的要求和程序及时处理回收和注销事宜。逾期未处理的,参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时限进行管理和处罚。二是重视动力蓄电池编码在溯源信息系统中的录入、消除。限定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含有动力蓄电池报废未消除的所有权人不得重新购置和更换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