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人防工程权属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0-07-30 点击数量: 作者:田应粮 来源: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颁布施行以来,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城市土地资源越来越稀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与此相应,以防空地下室为主的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问题日益受关注,但由于防空地下室权属登记规范尚未完善,致使人防工程特别是防空地下室范围内的车位权属纷争不断,人防工程特别是防空地下室的管理、维护、使用、收益方面也存在不少争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中也存在诸多疑惑。

目前对人防工程权属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物权法》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作为国防战备设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归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人防国有资产。因而,作为人防资产组成部分的人防工程,产权应当归国家所有。二是《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据此,从鼓励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人防工程谁投资、谁所有,产权应当归投资者(开发商)所有。三是赞同人防工程归投资者所有,但小区商品房出售给业主,开发商将房屋卖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开发商就不再是投资主体,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因此,小区的人防工程真正投资人是购买商品房的业主,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人防工程权属为什么会产生争议,既有人防工程特殊性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缺失的原因。《物权法》是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原则上明确了人防工程的归属,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不同的情况,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人防工程的归属加以明确。因此,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制度,对于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议国家尽快组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将这一焦点问题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并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如下:

1.明确权属。将人防工程分为政府投资、法定义务建设、兼顾设防(目前未找到兼顾人防工程相关标准及规定)三类,前两种所有权属于国家,后一种所有权属于投资者。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实行三权分离制度,收益权归产权人。

2.制定产权登记办法。在修订《人民防空法》的同时,制定人防工程登记办法,作为加强人防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登记时无论产权归属,必须注明人防工程属性,战时无偿服从国家需求。特别是住宅小区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因土地在开发商名下,要登记为国有资产必须解决物地所有人分属的矛盾。

3.完善使用管理维护办法。国家人防办牵头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维护办法,规范平时开发利用行为,明确各类人防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的权益和管理维护责任,合理制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标准范围、平战转换实施要求、维护标准和费用出处等。特别是法定义务之外兼顾设防的人防工程,由于所有权、使用权均不在人防部门,情况特殊,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战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