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行政举报、投诉人完全诉权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0-09-17 点击数量: 作者:蒋健 来源:

九三德阳市委委员、德阳市政协委员、德阳山河律师事务所蒋健反映,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公民享有控告、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目的在于有效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作为控告人、检举人对所控告和检举事项和人员查处结果不满或不服时,是否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统称为诉权)存在争议。目前,法律界通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作为裁判依据,即唯有控告人、检举人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时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为有限诉权制)。

受制于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构建的有限诉权制度,控告人、检举人无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继续行使控告、检举权,导致《宪法》等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权流于形式。为更好行使公民权利,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达到立法目的,建议: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控告人、检举人不满或不服对所控告、检举事项或人员查处结果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赋予控告人、检举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完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