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不同性质农用地累加计算数量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0-12-01 点击数量: 作者:曹东 来源:

德阳市政协委员曹东反映,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非法占用两种及以上不同性质农用地的情形,其社会危害程度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理应纳入刑事犯罪予以打击。但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情况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及计算标准,且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补充完善定罪量刑标准,认定构成该类行为犯罪并处以刑罚缺乏依据。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保护的客体包括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原均等,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则构成犯罪,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9亩和非法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林地9亩,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性质农用地累加计数,分别衡量则无法达到入罪标准,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类行为危害性较单类土地占用达起点数额情形更大,因此根据立法本意应当对不同性质的农用地累加计算数量进行定罪量刑。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分别规定了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原的入罪标准,但无相关条文规定不同性质的农用地数量可以累加计算。因此,在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如非法占用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农用地,必须要有一种性质的农用地数量达到入罪标准方可追诉。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不同性质农用地面积可累加计算数量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法律条款规定,累加计算办法,应当采用折算累加的方法,即将不同种类农用地按比例折算为某一种农用地的数量后进行累加计算。具体做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该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构成犯罪;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构成犯罪。根据该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构成犯罪;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构成犯罪。不同种类农用地之间的累加计数方式亦可参照该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