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0-12-14 点击数量: 作者:胡银 来源:

民革德阳市委、什邡市文广局胡银反映,当前,营业性演出审批涉及部门较多,各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相互冲突的客观现象,导致部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不能依法取得审批手续,进而无法进行正常演出,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造成一定制约。

公安及消防部门依据2007年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对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活动进行审核备案,但对1000人以下的群众活动的公安、消防的审批许可没有规定。但国务院于2016年最新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文化“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必须以公安、消防的相关批准文件为前置条件,使得对1000人以下的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办理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以西部某地级市为例,每年临时演出许可申请多数为人数1000人以下(大多数在300-600人左右)的相对小型演出,而这类演出无法获得合法审批手续,导致部分文艺演出公司铤而走险擅自从事演出活动,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执法造成不小压力,也严重影响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议:及时修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增设对1000人以下的群众活动的安全、消防的审批备案规定,或将1000人以下的群众活动纳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许可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