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食品微商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8-01-24 点击数量: 作者:陈嘉林 来源:

随着微信朋友圈“圈子商机”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食品微商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兴起。对于这一新兴的食品经营业态,由于监管法规滞后,监管措施缺失,导致食品微商市场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界定模糊、卫生状况差、维权困难等突出问题。尽管2015年最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但在实际过程中许多食品微商认为其交易活动属于朋友间的私下交易,并不在相关部门的监管范畴,而微信平台也难以对数量巨大的食品微商逐户进行审核把关。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当前食品微商制售假劣产品的案件屡见不鲜,已经给百姓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对食品微商的监管已经到了刻不容缓、迫在眉睫的地步。

为此,建议:

一、强化机制保障支撑。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食品微商监督管理法规制度,用法规制度来约束食品微商经营行为,填补监管空白。

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微信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定期检测后台,对食品微商应进行实名登记和证照审核并报当地食品药监部门备案。

三、强化部门联动协作。食药监、工商、公安以及通信管理部门应强化协作沟通,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形成合力,严查重处各类食品微商制假售假行为。

四、强化宣传教育引导。一方面应畅通各类渠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提升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应加大对微信平台和食品微商的培训力度,促使其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方面做到应知应会。

五、明确消费维权途径。借鉴四川省《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指导意见》,微信平台应建立消费者与食品微商调解制度,公布1233112315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建立食品微商“黑名单”管理机制,凡在日常检查、监督抽检或者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发现微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定期不定期通过局官网、“两微一端”以及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对外进行公布,倒逼食品微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市场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