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水功能区监督性监测体系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8-06-13 点击数量: 作者:白晓波 来源:

在我国全面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指标体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其中,水功能区纳污红线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划定三条“红线”中最重要的一条。然而,目前还缺乏以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来支撑纳污红线监督管理的水功能区监督性监测体系,来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的管理目标。

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为例。该县位于涪江、沱江水系,现有23条规模以上河流(水功能区划河流为21条县级河流),县境内流域面积共2220.15km²,河流长度为610.2km,属川中红层干旱区。由于自然地形条件和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资源性和工程性缺水并存,区内蓄水工程总量不足。特别是东半部丘陵区,降水量偏少,地表径流量小、自我净化力低,加之工农业和畜牧业的不断发展,造成部分地区水污染情况严重。因此,加快建立水功能区监督性监测体系,落实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已迫在眉睫。

为此,建议:

一是各地要科学划定水功能区。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划定水功能区。政府可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出水功能区建议,并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是建立监测体系。国家相关部委要加快建立水质、水量监测有机结合的水功能区监督性监测体系。落实“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要求,准确掌握污染物含量,建立污染物排放与水质的相应关系,对总量控制的实施效果实现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是加强体系管理。结合河长制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的管理者为流域辖区政府。同时,为确保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还应明确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任务,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按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协调各方面、各环节之间的关系,解决处理好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四是加强统筹协调。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国家相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河长制工作建立完善县域内河道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各河长水质、水环境管理奖惩措施,促进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