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侦污染检测和后果程度核实认定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8-06-13 点击数量: 作者:夏志 来源:

去年,四川、广东、北京、辽宁、浙江等不少地方都试点组建了环保警察队伍。为有效遏制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势头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从执法办案现状看,在现场污染检测和污染后果程度核实认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检测、鉴定、认定时间较长,为案件侦办带来困难。对于不明污染物由于没有快检设备,缺乏初检结论,在现场勘验时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都无法准确为案件定性,污染物的检验分析时间较证据保全时间一致甚至更长,导致案件定性后,相关证据已灭失,无法再获取。二是由于大多数环境污染犯罪属结果犯,必须有专门机构对疑似污染物作出鉴定,确定相关行为造成“严重污染环境”才能立案追诉。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在现场勘验时即对现场的土壤、水体、空气进行取样分析、检验鉴定,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水体、大气等进行检测,并对相关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及防止污染扩散及消除污染而发生的费用进行定损核算,对污染后果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目前大部分地区环侦机构不能对相关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及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而发生的费用进行定损核算。同时,全国具备环境污染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较少,分析、检验鉴定费用较大,且鉴定周期较长,也是制约公安依法打击环境犯罪的瓶颈。

为此,建议:

一是建议在公安部的指导下,各地公安部门会同检察机关建立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和环境损害认定机构,对案件事实清楚,环境损害后果无争议的实行专家评估认定,积极推进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

二是加大办案设备投入,提高保障水平。采样设备是侦办环境污染案件的基础和保障,要迅速添置必要的采样设备。环境污染事件首先需要对污染物进行采样初检才能确定案件性质。案件证据的取得又取决于初检效率,因此必须依靠先进的采样设备才能对污染物进行初步采样鉴别。随着科技的发展,先进的采样设备在灵敏度等方面有了较大提升,因此应尽快添置采样车、烟尘(气)测试仪器等采集所需各类器戒、容器等设备。同时,应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增加环侦警力人员编制和环境快检设备、交通工具、警械防护装具的投入,切实保证环境污染案件侦办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