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权力清单 匹配实施主体与法定依据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8-08-30 点击数量: 作者: 来源:

权力清单制度意在简政放权,将行政权力以清单形式公之于众,依清单行政,让人民监督。全国各地陆续出台权力清单,但是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仍面临不少问题,直接影响到制度执行质效。

如,“四川政务服务网”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省内多地部门权力清单设定的法定依据与实施主体不匹配。如:绵竹市城乡综合管理局“对擅自不开放经批准规划修建的公厕的处罚”权力清单,法定依据是《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中江县公安局“对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擅自承运建筑垃圾的处罚”权力清单,法定依据是《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泸州市纳溪区城乡环境综合管理局“代为清除擅自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的宣传品及标语”权力清单,法定依据是《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剑阁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绿地内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的”权力清单,法定依据是《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见下图)。

为此,建议:省上责成各地各单位对全力清单及时开展自查,梳理权力清单实施依据,匹配实施主体,做到实施依据充分、实施主体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