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省中小学支教工作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5-11-09 点击数量: 作者:张辉平 来源:

支教工作的开展是将城市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向条件相对薄弱的农村中小学辐射,是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力地促进了教育公平。四川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须有一年以上的支教经历,但据调查,当前我省的支教工作制度存在缺陷,亟待完善。一是虽然支教工作作为职称晋升的硬条件激发了中青年教师的支教热情,但是有的学校需要参与支教的中青年教师人数较多,部分中青年教师却因名额太少很难完成支教任务而感到职称晋升“遥遥无期”,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二是部分参与支教的教师在支教期间原单位仍安排工作任务,无法全身心投入支教单位的工作,导致达不到支教应有的效果。三是部分参与跨县(市、区)或地(市、州)支教的教师长期不到支教单位去工作或输入单位无具体工作任务,把支教工作当成一种“福利”,让支教工作流于形式。四是选派支教教师的程序环节偏少,缺乏公平、公正、公开,让广大教师认为“捷足先登”或“特殊关系”现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为此,我们建议:

    1.省教育厅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全省统一标准规范支教工作,推进支教工作的有序开展,让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公平的理念在全省各地生根、开花、结果。

2.按照各学校应参加支教教师人数扩大支教比例,增加名额,以免部分教师因难以等到支教机会而严重影响职称晋升,维护公平,保护中青年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3.增加选派支教教师的程序环节并做到公开透明,由派出学校所在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牵头制定选派方案,充分考虑支教教师在原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同等条件下普通教师优先的原则选派,防止“关系选派”或“捷足先登”现象发生,提高支教工作的公信力。

4.已经派出的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原单位不再安排其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应全身心投入支教单位的工作,保障支教工作应达到的效果,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应纳入支教单位的工作绩效考核。

5.支教学校所在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考核机构,制定考核标准,对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所做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支教结束时组织支教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对支教教师进行民主测评,结合教育主管部门的教绩考核结果,严格按照支教考核标准对支教教师的支教效果做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结论的认定,不合格的支教无效,至少三年以上不得选派,职称晋升时应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