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村民自建”模式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6-02-16 点击数量: 作者:俞斌 来源:

2015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决策、投入、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建立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通过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研发现通过“村民自建”项目的建设,一是降低了建设成本;二是提高了投资效益;三是助农增收,真扶贫、扶真贫;四是工程数量、质量得到切实保障;五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有效减少了建设矛盾;六是破解了农建难题,促进了服务型政府建设。但也存在“村民自建”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程序不够完善上级部门验收标准、绩效考评与实际标准存在差距,工程维护资金不够等问题。为此建议:

1.完善村民自建制度设计,根据《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出台省级配套政策,各县(市、区)出台具体的村民自建操作规程。

2.建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扩大村民自建项目范围和投资额度的限定标准,建议以工程难易程度确定村民自建方式。

3.强化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把项目整合在项目申报前,解决部门均有相应管理办法而地方政府无法整合的问题。充分发挥涉农项目资金聚合效益,整合部门力量形成合力统筹机制。

4.加强对工程流程再造的监管,防止“村民自建”成为村干部自建工程和村民被“自建”现象。

5.取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县级配套和村级配套,从顶层设计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规范村民自建工作,并在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