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廉租房、公租房管理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3-04-03 点击数量: 作者:江虹、罗莉、刘强、傅三齐、喻晓钢 来源:

廉租房、公租房是国家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困难群体住房难的问题,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解决居民住房困难,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建设是基础;能否把这一好事办好,管理则是关键。当前,随着住房保障工作的快速推进,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关键要看保障房保障了什么人,保障的这些人是不是应该保障的人。如果管理不跟上,不能保证公平公正,就容易引起老百姓的不满,好事就会办成坏事。当前在如何加强廉租房、公租房管理,保证公平分配,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廉租房、公租房资格审查把关和管理,让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一、存在的问题

当前还存在只注重解决保障住房建设问题,而对廉租房、公租房管理措施不完善、不到位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一是“重建轻管”,似乎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就等于做好了住房保障工作;二是管理措施不到位,对廉租房、公租房资格审核把关不严,退出机制不健全,管理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操作性不强、社会效果不好;三是保障不到位,从事住房保障的机构、人员和经费落实不到位,直接导致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缺位或者乏力。

二、加强廉租房、公租房管理的建议

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三分”在建设,“七分”在管理。加强对廉租房、公租房的管理,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成为民生工程、惠民工程,才能使有限的住房保障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一)规范审核程序、严格准入管理。审核是保障性住房的“入口关”,关系到住房保障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是住房保障的“生命线”。一是合理制定准入条件。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收入水平、商品住房的房价及租金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将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划定和人均住房困难面积的大小这两个准入标准交由地方政府制定。如果保障范围定得过宽,让不该享受廉租房、公租房的对象享受了,有可能引起负面效果。二是科学规范审核流程。制订更为科学合理的申请、审核、公示、核准登记、轮候、配租等环节的工作程序,制定受理条件、材料内容、完成时限等工作标准。同时,应抓紧建设、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协作审核机制,切实保证只有真正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才能申请到保障性住房。三是全程实行信息公开,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应当及时公开廉租房和公租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和退出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廉租房和公租房分配过程阳光透明。通过网上等多种形式实行房源公开、过程公开,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公证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代表和群众代表,对廉租、公租房分配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及时将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最大限度地杜绝暗箱操作和分配不公的现象发生。

(二)引入市场机制、强化运营管理。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事关保障对象居住的舒适与和谐,事关保障性住房物业的保值增值。一是完善合同管理,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租赁合同,应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同时应加强对租住对象的抽查监督,避免转租获利的现象。二是探索社会化物业管理,结合保障性住房居住对象为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探索推进社会化的物业服务管理,如组织保障房小区居民实施业主自治式的物业管理。三是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物业收入的管理,做到按期足额收取租金。                                                     

(三)实行动态跟踪、健全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变化后的退出机制,是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运转的关键,积极探索利用网络来健全保障房退出机制,实现档案信息电子联网和实时动态更新,引进数字化管理模式,完善住房保障动态管理。一是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对象有关情况的动态管理。包括对住房使用情况的管理和保障对象的管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保障对象所配租的住房是否一直用于自住,是否有出租、出借、闲置、出售以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二是建立诚信申报系统。通过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加大对虚假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不如实申报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情况,或将保障性住房用于除自住以外其他用途的,一经查实要立即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规定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三是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退出,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进行处理,可通过联合纪委、监察、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清退工作组,责令住户限期搬出;对行政方式处理不了的住户,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四)借鉴先进经验、实现科学管理。可广泛学习借鉴其它城市在保障性住房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廉租房、公租房的规范管理。如河北省为了加大对骗取保障房资格者的惩处力度,新出台终身禁入制。湖北省黄石市以发展公共租赁房为核心,创新“多种产品一个篮子归并”的供给制度,将原国有直管公房、已交付的廉租房、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自管住房等,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统一管理。实施转换后,全市保障产品只有一种,政策只需一套,简洁明了。这种供给制度,不仅在规划、建设、管理保障性住房时便捷省时,更重要的是把分散的公共资源化零为整,有效地扩大了房源和资金来源。

又如杭州市出台了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的补充意见,明确调整房产审核范围和审核年限,审核范围方面,将申请人的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以及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拥有的各类住房纳入房产审核范围;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其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实际共同居住的其他具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人员的房产也一并纳入审核范围。审核年限方面,明确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未满5年,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能提供有效凭据证明出售住房款全部用于家庭成员治病的,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范围,并按照补贴标准的50%发放货币补贴;同时改变“原有房产不再纳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房产面积核定范围”的规定,明确申请家庭原有房产转让已满5年的,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已转让的房产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房产核定范围,但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除外。在完善退出机制方面,明确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人口、住房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同时明确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收入变化取消保障资格的,应在接到通知次月起6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退房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因经济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保障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从而实现保障形式的无缝对接,较好地解决了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问题。

山东省青岛市,除了与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外,房管部门还建立了专门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在方便政府了解该市保障性住房的供需情况、制订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同时,加强资格联查,确保保障房分配公平透明。青岛市在街道、区或市级管理机构,可通过系统的审核办理板块,与公安、民政、税务、公积金、房地产登记等数据信息对接,实现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的核查。通过各部门的联合审查,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的准确率大大提高。青岛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还通过公示发布板块,将住房保障业务办理中涉及的申请审批结果、房源情况、家庭入围、摇号结果实行同步公示公告。系统可以接受居民举报或信息反馈,公告处理结果,实现公开化、透明化管理,进一步实现保障房分配的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