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应遵循的原则

发布时间: 2012-08-23 点击数量: 作者:研究室 来源: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应遵循的原则

 

政协四川省德阳市委员会主席  刘哲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 “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 这一科学论断深刻地阐明了政协委员在人民政协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原则,也是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要围绕党和国家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这个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大局。要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委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作为地震极重灾区的政协委员,就一直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始终坚持从“加快西部经济高地建设,加快建设美好新家园”的工作大局想问题,干工作。要用大视野、大思维、大胸怀,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急市委之所急,想市委之所想,建务实之言,提有用之策,对党政工作起到了推动和促进作用。

团结、民主、平等的原则。政协委员在发挥主体作用时,要从大团结、大联合的要求出发,民主讨论、平等协商、求同存异,寻求共识,达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目的。政协是协商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和立法、执法机构,政协委员也不是决策者和执法者,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只能通过规范化的程序和渠道转化为党政工作意图或进入决策程序。因此,政协和政协委员的职能和工作特点决定政协委员发挥主体作用必须采取团结、民主、平等的原则和方法,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更不能错位。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参政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权利;同时章程也规定了政协委员有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参加政协工作的义务。因此,在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同时,必须遵循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和方法,把权利和义务有机结合,将二者统一于政协工作和政协事业发展中,既要保障委员权利,也要督促委员履行委员尽职尽责,不当挂名委员、哑巴委员。

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人民政协组织自成立以来,在如何发挥政协委员作用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优良传统和方法,如始终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保证正确政治方向的原则;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组织肝胆相照、荣辱与共、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工作方针;突出团结民主主题,贯彻“双百方针”,开神仙会,广泛听取意见,沟通思想,改善关系的方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法;选好角度,发挥优势,突出特点,扬长避短,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工作方法,对于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仍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这些优良传统和方法,应予以继承并发扬光大。同时,由于当今世界处于大发展、大调整、大变革之中,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要推动人民政协新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前进中开拓,在开拓中前进,创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平台、载体和方法,把继承和创新有机结合,才能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开创新局面。

主体性与主动性相结合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政协的履职主体,从制度层面赋予了政协委员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但是在发挥主体作用的过程中还必须强化委员的主体意识,提高委员作为履职主体的素质和能力,激发其发挥主体作用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和工作热情,自觉主动地参加政协活动,履行委员职责,才能无愧于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无愧于人民重托及党和政府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