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德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
政协德阳市委员会
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6月29日政协第九届德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应当依照《政协章程》,通过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第三条 做好委员履职的服务管理,是市政协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按照“尊重委员意愿、政协组织统筹、委员参加全覆盖、适当交叉重复”的原则,委员参加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由市政协地方政协和委员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地联委)牵头,各专门委员会和区(市、县)委员小组负责。
第二章 委员权利
第五条 市政协委员有以下权利:
(一)有参加市政协会议、活动和培训的权利;
(二)在市政协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对市政协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在执行市政协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有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五)有通过市政协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全市大政方针和重大事务的权利;
(六)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有序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七)有履行职务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八)有声明退出政协组织的自由;
(九)在受到市政协劝辞或撤销委员资格的处分时有向市政协主席会议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 委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遵守并执行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
(四)按要求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参加市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小组组织的培训、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通过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六)发挥政协委员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多做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七)担任市政协组织推荐的有关部门的特约监督员;
(八)积极参与委员“五个一”活动,即:每年提交一份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参加一次调研视察,办理一件实事好事,承担一项专门任务;
(九)积极参与基层协商工作,推动“有事来协商”工作在基层落地落实;积极参与“双助”活动,助推乡村全面振兴;积极参与“千名政协委员环保行”活动,助力美丽德阳建设。
第四章 委员服务
第七条 按照《政协章程》保障委员履职的各项权利,委员履职权利受到影响时,市政协办公室应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主席会议成员接待、走访和联系委员,听取委员意见,帮助解决委员履职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密切联系委员,建立定期走访制度,主动关心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供有效服务,每年至少走访一次委员。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与委员工作的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并建立与委员工作单位定期沟通机制,共同为委员履职创造有利条件。
第十一条 市政协通过委员集中学习培训、发送有关资料、网络平台学习交流、订阅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持续提高委员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与市级部门对口联系,为委员知情明政、协商议政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按要求提前发出预通知,并将有关材料送达委员,便于委员提前做好准备。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
第十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对委员的来信、来访、来电,应认真做好受理、转办、督办工作,并将办结情况及时向委员反馈。
第十五条 依照有关规定,督促落实委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委员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协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
第十七条 市政协积极宣传表扬委员履职的先进事迹。在届内对履职成绩显著的委员,由市政协地联委牵头,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区(市、县)委员小组提出表扬方案,报主席会议审定,市政协进行表扬。
第十八条 委员按要求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不能参加或需提前离会的,应事前按规定请假。
第十九条 委员按要求参加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不能参加或需提前离会的,应事前按规定向会议或活动的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除生病住院、出差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并经请假获批准外,在接到市政协会议和活动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政协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常务委员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主席会议成员负责谈话,委员由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谈话。
(一)委员届内不假(含请假未获批准,下同)1次未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二)委员除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外,1个年度内从未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它会议和活动的;
(三)常务委员1个年度内不假1次未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
第二十一条 委员除生病住院、出差以及其它特殊情况外,在接到市政协会议和活动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席会议指派相关主席会议成员劝其辞去常务委员或委员职务:
(一)委员在届内不假2次未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
(二)委员除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外,连续2个年度内从未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它会议和活动的;
(三)常务委员在届内不假3次未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
(四)常务委员在届内不假1次未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并不假2次未参加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委员声明退出政协组织时,市政协会同有关方面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在1个月内及时向市政协申请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第二十四条 委员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二十五条 对委员因涉嫌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调查,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根据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有关情况通报,需要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作出暂停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
暂停履职的委员经查不存在影响其履行委员职责行为或情形的,根据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作出的正式决定,由市政协主席会议作出恢复其履行委员职责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委员履职信息化管理平台,按年度综合评价委员履职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委员履职综合评价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地联委牵头,市政协各专委会和区(市、县)委员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市政协地联委负责汇总委员履职综合评价情况,向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专委会或区(市、县)委员小组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地联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