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十六条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0-11-23 点击数量: 作者:王永江、胡昌勇 来源:

民盟德阳市委委员、德阳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江、胡昌勇反映,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正式列入二类立法项目,即将出台,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对终结执行程序效力进行明确,其中,第六十六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恢复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存在着引发基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滥用的风险。一是受结案率等因素影响,一旦被执行人表面上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并未完全履行执行手段前提下往往选择进入终本程序而达到结案目的,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法院终本后,申请人获得法律救济途径都被阻断,不利于问题解决和矛盾化解。三是实践中,申请人受个人身份、能力及法律知识等制约,能主动查找到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可能性极低,而法院将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责任和义务过多推卸给申请人,将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和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使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建议:增加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制性条款,即:终结本次执行后,法院仍须定期联系、约见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人,沟通案件进展,采取一次执行措施,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