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标准和规范裁审行为的建议
随着依法治省的深入,广大群众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也逐渐增多。按照法律规定,现阶段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除调解外,尚有“一裁两审”的处理程序:即劳动人事争议须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如当事人对行政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法院审判属于不同的系统,加之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经常对同一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出现差异(例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时间与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社保保险费的仲裁诉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的问题等),因此出现相同或相似案件,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两家机构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和裁判,这样的结果不但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司法裁决的权威,更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所适从。
为此,建议及时建立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常态化、长效化联系沟通机制,并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标准,规范裁审行为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