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延长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时间的建议
近年来,劳动部门对单位聘用劳动者购买社保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很多企业都为员工购买社保,劳动者通过参与社保得到社会保障和实惠。德阳作为工业城市,制造业和工业设备安装工人10余万人,在生产制造、安装过程中难免出现事故和意外。据调查了解,本市部分受伤职工因特殊情况,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导致单位和个人在交纳了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却没有得到医疗或工伤赔付待遇,导致纠纷和诉讼,引发因伤、因医疗致贫、返贫现象,既浪费了社会资源又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为此,我们建议,人社部门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国家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适当延长的条款。让购买了社保的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障,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