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企业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在医院进行结算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5-06-25 点击数量: 作者:市政协提案委刘敏 来源:

随     近年来,随着工伤职工年龄增大,企业工伤职工工伤部位引发的其他疾病越来越多,职工本身的非工伤引发的其他基础疾病也越来越多。由于这些疾病与工伤部位的相关性又很难确定,因此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时因为非工伤部位发生的治疗通常由工伤职工全额自费,非工伤部位医院拒绝治疗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另外,工伤职工因为不能走基本医疗渠道报销费用,所以全额支付所需费用然后到相关部门进行报销,周期很长,病人的负担很重。工伤部位治疗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其他疾病的治疗很多也属于基本医疗范围,对于大部分工伤职工来说既缴纳了社会保险又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因     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将企业工伤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同基本医疗人员一样直接在医院进行结算,工伤部位之外发生的在基本医疗范围内的也同时进行报销结算,以此减轻用人单位或职工垫付费用、奔波报销之苦防止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因垫付不起医疗费用,而拖欠医院费用甚至“走单”的情况发生,减少医院的损失,也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