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治途径化解新型城镇化中社会风险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5-06-16 点击数量: 作者:市社科联 来源:

我国当前所倡导新型城镇化有别于传统的城镇化建设,其加速发展的趋势必然会带来一次深刻的社会转型,从而使得原有的社会风险成本上升。针对当前德阳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的风险,把握建设法治四川的契机,加快立法步伐,疏通司法渠道,改善行政手段,加强社会建设,完善治本之策,才能有效化解新型城镇化中面临的各种社会风险。

1.建立健全新型城镇化社会风险预警机制首先,应该做到在社会治理上,增强风险防控意识,理性面对新型城镇化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政府与社会组织都应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风险防范流程。其次,应该建立相关的风险指标,并建立专门的监测风险组织,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共享,通过网络定时定期发布相关数据,便于公众获取相关信息,避免政府处于被动地位。

2.构筑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环境法律治理机制在宏观上,应细化城市发展规划法的执行细则,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具有操作性的城市规划体系,并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相适应,以保障新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城乡空间布局协调,人居环境优化。在微观上,应建立环境保护法律细则,将治理与预防向结合,法治先行。建立城市污染综合治理规章,同时增强生态建设能力,将城市经济发展立足于保护环境与资源节约,特别注重协调工业与生态的共同发展与建设。

3.完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土地保障机制应该立足于土地生态安全体系的建立,通过立法严格限制城市的盲目扩张,构建土地合理利用的约束激励机制,将重点放在土地污染控制政策的制定,盘活城市闲置土地,切实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建立以规划计划管控、耕地占补平衡为手段的土地利用管控体系,重新核定平原地区城市用地的规划指标,严格限制平原地区城市的扩张,保护优质耕地。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建立、盘活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从而从保障体系上树立全覆盖、多片区发展总体规划。尽可能满足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空间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

4.改善新型城镇化中的城市人口治理方式。首先在制度上消除当前的二元户籍制度,制度统一的户籍法律制度,逐步剥离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差别。其次政府应出台政策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的范畴,比照市民待遇,给城市农民工提供公租房、廉租房的保障。再次制定明确具体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保障规定并把农民工的合法生存权益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法律保护机构,建立城乡统一有序的就业市场管理,在规定中明确农民工就业、失业、受教育具体规定。最后整合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将基本医疗、养老保障、社会救助整合,覆盖所有城乡居民。

5.实现新型城镇化公共基础服务自动平衡应该通过政策的侧重与倾斜保护,强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养老服务、就业服务、住房保障等公共服务。并且通过建立健全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机制和有效地利益补偿机制来避免新型城镇进程中公共服务失衡的风险,防止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社会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