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德阳市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2012年6月18日德阳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事假
(一)工作人员有事请假,应先使用年休假,事假在年休假中扣除。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2天以上(含2天)须书面请示,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事假3个月以上的,按《公务员法》、《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请病假需持有医院或急诊所出具的病假证明。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公务员法》、《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产假、婚假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年休假。
(三)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况。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另外,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均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四)工作人员可以一次性休年休假,也可以一年内分几次休完。
四、婚假
婚假为5天。对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增加20天婚假。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因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为料理丧事而享受的假期,丧假为5个工作日(另根据情况给予一定路途时间)。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产假
产假是符合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享受的假期。
(一)正常生育者,享受98天产假;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假期15天。
(二)符合晚育规定的(女年满24周岁的初育),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15天护理假期。
(三)实行母乳喂养的增加产假30天。
(四)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至30天假期,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假期。
(五)产假期满后,在其婴儿不满一周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允许其哺乳两次,合计时间不超一小时。
(六)产假期满后,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需继续休假的,其继续休假期按病假处理。
(七)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七、探亲假
探亲假是工作人员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在一定时间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德阳市各县(市、区)不属于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工作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30天(路途除外,下同)。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亲假,工作人员本人当年则不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如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或本人自愿两年探望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45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四)工作人员探亲假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作人员探亲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均不补假。
八、其他事项
(一)工作人员休假须提前向所在处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征得同意后,做好工作交接,方可休假。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副县级干部休假由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审批。
(二)干部职工请假获批准后须将请假条交人事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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